註01-a
衜音道。
註01-01
【一】吳錄曰。慎字孝敬、廣陵人、竭忠知己之君、纏緜三益之友、時人榮之。著論二十篇、名曰矯非。後爲侍中、出補武昌左部督、治軍整頓。孫晧移都、甚憚之、詔曰「慎勳德俱茂、朕所敬憑、宜登上公、以副衆望。」以爲太尉。慎自恨久爲將、遂託老耄。軍士戀之、舉營爲之隕涕。鳳凰三年卒、子耀嗣。玄、丹楊人。衜、南陽人。
吳書曰。衜初爲中庶子、年二十。時廷尉監隱蕃交結豪傑、自衛將軍全琮等皆傾心敬待、惟衜及宣詔郎豫章楊迪拒絕不與通、時人咸怪之。而蕃後叛逆、衆乃服之。
江表傳曰。登使侍中胡綜作賓友目曰「英才卓越、超踰倫匹、則諸葛恪。精識時機、達幽究微、則顧譚。凝辨宏達、言能釋結、則謝景。究學甄微、游夏同科、則范慎。」衜乃私駁綜曰「元遜才而疏、子嘿精而狠、叔發辨而浮、孝敬深而狹。」所言皆有指趣。而衜卒以此言見咎、不爲恪等所親。後四人皆敗、吳人謂衜之言有徵。位至桂陽太守、卒。
註02-01
【一】吳書曰。弟和有寵於權、登親敬、待之如兄、常有欲讓之心。
註03-01
【一】吳書曰。初葬句容、置園邑、奉守如法、後三年改葬蔣陵。
註04-01
【一】吳歷曰。孫和以無罪見殺、衆庶皆懷憤歎、前司馬桓慮因此招合將吏、欲共殺峻立英、事覺、皆見殺、英實不知。
註05-01
【一】吳書載權詔曰「期運擾亂、凶邪肆虐、威罰有序、干戈不戢。以慮氣志休懿、武略夙昭、必能爲國佐定大業、故授以上將之位、顯以殊特之榮、寵以兵馬之勢、委以偏方之任。外欲威振敵虜、厭難萬里、內欲鎭撫遠近、慰卹將士、誠慮建功立事竭命之秋也。慮其內脩文德、外經武訓、持盈若沖、則滿而不溢。敬慎乃心、無忝所受。」
註06-01
【一】吳書曰。和少岐嶷有智意、故權尤愛幸、常在左右、衣服禮秩雕玩珍異之賜、諸子莫得比焉。好文學、善騎射、承師涉學、精識聰敏、尊敬師傅、愛好人物。穎等每朝見進賀、和常降意、歡以待之。講校經義、綜察是非、及訪諮朝臣、考績行能、以知優劣、各有條貫。後(諸葛豐)[諸葛壹]偽叛以誘魏將諸葛誕、權潛軍待之。和以權暴露外次、又戰者凶事、常憂勞憯怛、不復會同飲食、數上諫、戒令持重、務在全勝、權還、然後敢安。
張純字元基、敦之子。吳錄曰。純少厲操行、學博才秀、切問捷對、容止可觀。拜郎中、補廣德令、治有異績、擢爲太子輔義都尉。
註07-01
【一】殷基通語曰。初權既立和爲太子、而封霸爲魯王、初拜猶同宮室、禮秩未分。羣公之議、以爲太子、國王上下有序、禮秩宜異、於是分宮別僚、而隙端開矣。自侍御賓客造爲二端、仇黨疑貳、滋延大臣。丞相陸遜、大將軍諸葛恪、太常顧譚、驃騎將軍朱據、會稽太守滕胤、大都督施績、尚書丁密等奉禮而行、宗事太子、驃騎將軍步騭、鎭南將軍呂岱、大司馬全琮、左將軍呂據、中書令孫弘等附魯王、中外官僚將軍大臣舉國中分。權患之、謂侍中孫峻曰「子弟不睦、臣下分部、將有袁氏之敗、爲天下笑。一人立者、安得不亂?」於是有改嗣之規矣。
臣松之以爲袁紹、劉表謂尚、琮爲賢、本有傳後之意、異於孫權既以立和而復寵霸、坐生亂階、自構家禍、方之袁、劉、昬悖甚矣。步騭以德度著稱、爲吳良臣、而阿附於霸、事同楊竺、何哉?和既正位、適庶分定、就使才德不殊、猶將義不黨庶、況霸實無聞、而和爲令嗣乎?夫邪僻之人、豈其舉體無善、但一爲不善、衆美皆亡耳。騭若果有此事、則其餘不足觀矣!呂岱、全琮之徒、蓋所不足論耳。
註07-02
【二】吳歷曰。晃入、口諫曰「太子仁明、顯聞四海。今三方鼎跱、實不宜搖動太子、以生衆心。願陛下少垂聖慮、老臣雖死、猶生之年。」叩頭流血、辭氣不撓。權不納晃言、斥還田里。孫晧卽位、詔曰「故僕射屈晃、志匡社稷、忠諫亡身。封晃子緒爲東陽亭侯、弟幹、恭爲立義都尉。」緒後亦至尚書僕射。晃、汝南人、見胡沖答問。
吳書曰。張純亦盡言極諫、權幽之、遂棄市。
註07-03
【三】吳書曰。權寢疾、意頗感寤、欲徵和還立之、全公主及孫峻、孫弘等固爭之、乃止。
註08-01
【一】吳書曰。和之長沙、行過蕪湖、有鵲巢于帆檣、故官寮聞之皆憂慘、以爲檣末傾危、非久安之象。或言鵲巢之詩有「積行累功以致爵位」之言、今王至德茂行、復受國土、儻神靈以此告寤人意乎?
註09-01
【一】吳書曰。比仁還、中使手詔、日夜相繼、奉問神靈起居動止。巫覡言見和被服、顏色如平(生)日、晧悲喜涕淚、悉召公卿尚書詣闕門下受賜。
註09-02
【二】吳歷曰。和四子。晧、德、謙、俊。孫休卽位、封德錢唐侯、謙永安侯、俊拜騎都尉。晧在武昌、吳興施但因民之不堪命、聚萬餘人、劫謙、將至秣陵、欲立之。未至三十里住、擇吉日、但遣使以謙命詔丁固、諸葛靚。靚卽斬其使。但遂前到九里、固、靚出擊、大破之。但兵裸身無鎧甲、臨陳皆披散。謙獨坐車中、遂生獲之。固不敢殺、以狀告晧、晧酖之、母子皆死。俊、張承外孫、聰明辨惠、爲遠近所稱、晧又殺之。
註10-01
【一】慈字孝宗、彭城人、見禮論、撰喪服圖及變除行於世。
註10-02
【二】江表傳載亮詔曰「齊王奮前坐殺吏、廢爲庶人、連有赦令、獨不見原、縱未宜復王、何以不侯?又諸孫兄弟作將、列在江渚、孤有兄獨爾云何?」有司奏可、就拜爲侯。
註11-01
【一】江表傳曰。豫章吏十人乞代俊死、晧不聽。奮以此見疑、本在章安、徙還吳城禁錮、使男女不得通婚、或年三十四十不得嫁娶。奮上表乞自比禽獸、使男女自相配偶。晧大怒、遣察戰齎藥賜奮、奮不受藥、叩頭千下、曰「老臣自將兒子治生求治、無豫國事、乞丐餘年。」晧不聽、父子皆飲藥死。
臣松之案。建衡二年至奮之死、孫晧卽位、尚猶未久。若奮未被疑之前、兒女年二十左右、至奮死時、不得年三十四十也。若先已長大、自失時未婚娶、則不由晧之禁錮矣。此雖欲增晧之惡、然非實理。